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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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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权限内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办理部门
伊宁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
伊宁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办理时限
无时限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999-8359383
投诉电话
0999-8359383
表格下载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企业、公民
暂无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