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乡村振兴局 | 索引号 | 4de2dd000/2024-00008 |
---|---|---|---|
公开目录 | 政策举措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伊宁市各乡镇:
现将《伊宁市发展产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伊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伊宁市发展产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粮棉果畜农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毫不放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力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产致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振〔2024〕6号)、《州直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通知>的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伊宁市实际,围绕小麦单产提升、玉米单产提升、良种能繁母畜养殖(牛)、良种能繁母畜养殖(羊)4个主导产业,兼顾6号文件支持环节和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精神(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引导和鼓励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监测对象家庭及脱贫户(以下简称“帮扶对象”),通过实施产业到户项目稳定增收致富,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奠定基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尊重帮扶对象意愿,注重正向激励,切实调动帮扶对象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围绕粮棉果畜涉农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帮扶对象依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深度融入产业链价值链。明确主导产业,科学制定产业到户项目,分类确定补助,杜绝一发了之。加强与支持粮棉果畜涉农产业集群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衔接,强化资源统筹,形成联动,支持产业到户项目,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明确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原则上采取分层分类方式进行扶持,首先扶持人均纯收入1.6万元以下的监测对象及脱贫户(简称“Ⅰ”类),其次扶持人均纯收入1.6万以上的监测对象及脱贫户(简称“Ⅱ”类)。
(二)补助限额。对单户当年享受累计补助资金不设限额,结合粮棉果畜涉农产业集群发展和帮扶对象发展到户产业摸底情况,根据到位衔接资金规模和扶持对象需求,原则上衔接资金中的65%用于产业发展,产业发展资金的25%用于产业到户项目补助,制定产业到户项目清单。
(三)支持范围。结合伊宁市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在确定的主导产业中,坚持量力而行精准补助,先干后补、多干多补、干好再补,杜绝一发了之。引导帮扶对象实施粮油蔬菜及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林果发展、庭院经济、就业创业等产业到户项目,优先支持粮食高产创建、马牛羊等大畜扩大养殖规模、林果业提质增效、庭院经济、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兼顾对特色加工、乡村生产生活服务和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支持。对当年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在同一环节不再重复补助。
三、支持环节和标准
(一)支持小麦单产提升。小麦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对运用“良田、良法、良制”,实现种植业提质增效的给予适当补助。
1.支持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对应用粮食增产先进技术,实现小麦单产提升1%以上,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元)。
2.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对小麦实施深松整地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种植绿肥、实施秸秆还田的,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积造有机肥的,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关键技术运用。对小麦实施节水滴灌灌溉模式,实现水肥一体化种植的,按照每亩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种、管、收全环节托管服务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元)。
由农业推广站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测产、验收合格后给予发放补贴。
(二)支持玉米单产提升。玉米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对运用“良田、良法、良制”,实现种植业提质增效的给予适当补助。
1.支持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对应用粮食增产先进技术,实现玉米单产提升2%以上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元)。
2.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对实施深松整地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种植绿肥、实施秸秆还田的,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积造有机肥的,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关键技术运用。对实施节水滴灌灌溉模式,实现水肥一体化种植的,按照每亩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种、管、收全环节托管服务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元)。
由农业推广站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测产、验收合格后给予发放补贴。
(三)良种能繁母牛养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病种免疫、佩戴耳标、完成无纸化防疫系统录入,牲畜出栏时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对养殖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给予适当补助。
1.引进良种母牛:对当年引进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能繁母牛(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本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对引进二级以上每头能繁母牛不超过4000元(主要品种为:荷斯坦奶牛、西门塔尔牛、新疆褐牛等良种牛)。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对引进良种母畜上报奖补对象的基础资料形成“一乡一册、一县一卷”,对良种牲畜引进要建立完备档案。
2.自繁良种母牛:对当年自繁扩增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头母牛不超过3000元。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3.品种改良。对母牛用性控冻精配种并定胎的,每头母牛补助200元。
4.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服务。支持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技术服务,将常见多发病免疫、药浴驱虫、消杀等有偿交于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完成的,按照当地社会化服务项目市场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助,当年内每个养殖户补助200元。
5.青贮窖建设。发展牛养殖并经营稳定,对新建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建设费用高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10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对改造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的青贮窖,改造费用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5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6.养殖圈舍设施改造。发展牛养殖并经营稳定,对原有养殖圈舍的围栏、食槽、饮水、棚顶、围墙等设施改造加固,符合规范养殖要求的,改造费用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10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7.饲草料补助。发展牛养殖并经营稳定,利用永久性青贮窖池加工调制青贮、黄贮饲草料,或使用裹包全株青贮玉米、秸秆混贮发酵等调制饲草料,按照每吨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上报奖补对象自繁良种母牛的基础资料形成“一乡一册、一县一卷”等相关内容。
(四)良种能繁母羊养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病种免疫、佩戴耳标、完成无纸化防疫系统录入,牲畜出栏时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对母羊养殖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给予适当补助。
1.引进良种母羊:对当年引进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能繁母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本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每只能繁母羊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对引进良种母畜上报奖补对象的基础资料形成“一乡一册、一县一卷”,对良种牲畜引进要建立完备档案。
2.自繁良种母羊:对当年自繁扩增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只母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3.品种改良。对母羊采用人工授精配种并定胎的,每只母羊给予补助20元。
4.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服务。支持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技术服务,将常见多发病免疫、药浴驱虫、消杀等有偿交于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完成的,按照当地社会化服务项目市场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助,当年内每个养殖户补助200元。
5.青贮窖建设。发展羊养殖并经营稳定,对新建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建设费用高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10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对改造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的青贮窖,改造费用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5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6.养殖圈舍设施改造。发展羊养殖并经营稳定,对原有养殖圈舍的围栏、食槽、饮水、棚顶、围墙等设施改造加固,符合规范养殖要求的,改造费用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10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7.饲草料补助。发展羊养殖并经营稳定,利用永久性青贮窖池加工调制青贮、黄贮饲草料,或使用裹包全株青贮玉米、秸秆混贮发酵等调制饲草料,按每吨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庭院经济。利用自家房前屋后、前庭后院等区域发展家庭特色种植,种植面积在0.2亩以上并产生一定效益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就业创业。鼓励有能力的人员外出务工、自主创业,对外出交通费、公益性岗位、自主经营场所给予一定的补助。
1.支持稳岗就业。对当年连续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中央衔接资金发放;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按照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自治区衔接资金发放。统筹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以外的各类资金,对地区内跨县(含兵团)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要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优化手续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2.支持公益性岗位补助。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利用、综合开发好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等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可按照不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3.支持自主创业。对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产品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生产或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的,按照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生产或经营面积不足20平方米(包括餐车、零售点等移动式摊位),正常经营至少3个月的,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学习阶段(2024年5月10日前)。各乡(镇)要组织乡村两级认真学习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振〔2024〕6号)精神,学习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支持对象和范围、补助环节和标准、项目实施流程及保障措施等重点环节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做到把握政策精髓,掌握工作要领,为确保到户产业项目政策执行见效打好基础。
(二)摸底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组织乡(镇)、村、驻村工作队按照Ⅰ、Ⅱ二个档逐户对发展到户产业项目进行摸底,分别新建项目库及2024年度到户产业项目清单,项目库及项目清单前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市乡村振兴局按程序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形成发展产业到户项目年度执行计划。
(三)申报阶段(2024年5月25日前)。各乡(镇)按照发展产业到户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帮扶对象开展宣传引导,对照产业到户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汇总,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各村申报材料,分类编制产业到户项目绩效目标,按程序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市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对乡镇申报产业到户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编制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项目实施阶段(2024年5月25日—8月31日)。各乡(镇)、村按照已确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帮扶对象按照批准的申请计划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乡村两级根据产业类型、生产规律和生产周期,实时关注项目实施情况,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跟踪服务,加强项目日常监督。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对实际产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对项目申报、验收结果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牲畜类补贴项目于8月31日前务必完成外购,9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五)验收阶段(2024年9月1日—9月30日)。产业到户项目实施完一批验收一批。帮扶对象实施的到户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的,村委会初审后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报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按不低于申请补助户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检整体合格的,给予综合验收意见。对综合验收合格的产业到户项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提交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把推进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作为促进帮扶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有力抓手,统筹组织乡镇、行业部门对发展到户产业认真进行摸底,结合实际研究确定项目清单,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产业到户项目落地落细、见到实效。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产业到户政策指导、资金监管、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委统战部、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林草、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产业到户政策指导、资金监管、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突出绩效导向。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产业到户项目实施、资金执行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监管、加快资金执行,防止新增资产闲置浪费。市直相关行业部门要强化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市乡村振兴局对各乡(镇)产业到户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严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资金,坚决杜绝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半拉子工程。对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资金统筹,强化政策协同。以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衔接资金为主,规范使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欠发达农林牧场任务方向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出让收益、土地跨省域调剂收入,以及援疆资金、村集体收入等各类资金统筹力度,支持产业到户项目实施。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与金融、产业、区域等各类政策协同联动,落实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用好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贷通、石榴花—富农兴疆巾帼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帮助帮扶对象实施好产业到户项目。
(四)创新利益联结,盘活项目资产。各乡(镇)要优化创新“村党组织+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采取“大合作、小联户”等发展模式,通过与帮扶对象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动真正把项目实施主体由政府转向农户、转向市场、转向企业,实现产业到户项目与产业链有效联结,促进帮扶对象融入产业链发展。围绕盘活用好现有闲置低效畜圈、大棚等项目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源资产作用,积极探索适宜帮扶对象参与方式,调动实施产业到户项目积极性,在有效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同时,提升发展产业带动稳定增收的能力。
(五)强化宣传引导,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要加大产业到户支持政策宣传力度,印发主导产业和补助政策明白卡,引导帮扶对象积极参与。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妥善应对处置。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选树致富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要总结产业到户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简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成效、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乡村振兴局。
附件:1.2024年产业到户目录清单
2.产业到户项目申请表(参考模板)
3.产业到户项目验收表(参考模板)
4.产业到户项目资金验收结果汇总表(参考模板)
5.产业到户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参考模板)
6.产业到户项目补助流程(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