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zfb/202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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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4-26 18:04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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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依委发〔2021〕3号)及伊犁州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关于印发<伊犁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伊依委发〔2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伊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各单位应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案件受理地址:伊宁市人民政府大楼3楼340办公室;联系电话:0999-8359530。改革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原受理复议机关继续办理。

五、各单位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撰稿:黄云星 编辑:杨亚军 审核: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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