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公安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5-00325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文号
日期 2025-09-15 13: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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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59190时至10524时,全面加强我市区域内无人机等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安全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固定翼、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动力驱动)

6.三角翼无动力、动力驱动)

7.滑翔伞无动力、动力驱动)。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硬式)。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禁飞时段及区域

20259190时至202510524时,伊宁市全域禁飞

三、管控措施

禁飞时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二)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准报备

(三)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

、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五、监督举报

管制工作期间,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并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得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如在管制期间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请拨打举报电话或110报警举报电话0999807218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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