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4-00075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号 伊市政办规〔2024〕1号
日期 2024-05-20 16: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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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市政办规〔2024〕1号

边合区管委会、南岸新镇筹备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委、办、局:

《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经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518

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伊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伊宁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和协调解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修编、管理。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名录的认定等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并依职责做好各类文物保护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历史城区的市容市貌管理,依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执法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推动执行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五条伊宁市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并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

第八条保护范围:伊宁市域辖区范围的历史文化要素,重点针对伊宁市中心城区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实施保护。

第九条保护内容: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伊宁市域范围内的国家、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城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一)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原有城市格局、传统街巷布局、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城市景观线、渠道水系、古树名木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

(三)历史地段。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

(四)文物本体。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

(五)历史建筑。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

(六)文化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条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伊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的依据。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三)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制订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四)适合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审批。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伊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的依据,依法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的需要,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城区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城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历史城区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七条在历史城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产生危害的行为活动。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物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第二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其价值、特色、完好程度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修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方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测绘档案。保护标志的设置标准和维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损毁、涂改、遮挡保护标志。

第五章传承利用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举办民俗展览、民间文化展演,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介地方名优风味小吃、文化产品与土特产品,激活历史城区保护利用机制。

鼓励个人进行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民俗旅游等开发活动。

第二十七条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科学制定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利用新模式,积极打造旅游新业态。对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歌辞赋、地方曲艺、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开发和保护利用,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修改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

(二)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三)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四)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六)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七)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八)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损毁、涂改、遮挡保护标志的;

(九)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产生危害的行为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31日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