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069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24 12: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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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建立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确认机制。明确认定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委会行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户”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级建立农户资格权登记薄,乡级建立农户资格权数据库,作为宅基地审批的依据。

2.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申请及时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审查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3.建立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章程》,对农户资格权认定、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等涉及宅基地重大事项时,需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建立农村宅基地巡查监管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加强宅基地日常巡查管理,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按照网格化实行片区化责任管理,同时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发现违建住宅及时上报。

5.建立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设立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妥善化解邻里宅基地各类矛盾纠纷。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