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25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20 11:05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关于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伊宁市关于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盘活利用方式:(1)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符合乡村特色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2)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保障;(3)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支持有经济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盘活利用,打造一批符合当地乡村特色的民宿(农家乐)集中群、旅游打卡点、家庭工场区、手工作坊区等,发展农业产业或新兴业态;(4)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和优秀人才下乡,采取租赁、合作、合资等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开发乡村旅游、康养度假、电商文创等新业态;(5)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自主创业、创新发展,也可通过入股、出租、合作,或委托第三方长期经营等方式,获得经营性或财产性收入;(6)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置换等。办理程序按照《伊宁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7)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交易;(8)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时,参与租赁、入股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