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33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23 12:05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退出方式:分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同时要区分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和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

2.退出程序:

一是申请。需提供:(1)宅基地使用权人书面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需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2)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退出方为农村居民的,提供另有合法住所的证明材料;(5)永久退出的提供《不再申请宅基地承诺书》;(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是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确定有偿退出费用,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报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签订协议。

五是变更或注销登记。宅基地完成退出后,宅基地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