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53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27 17: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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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机制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合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分力量成立宅基地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用地的巡查、制止、调查、拆除建档等。

2.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行政执法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综合执法队伍,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按片区化管理,实行责任划分,责任到人。按照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严格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过程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非法占地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拍照记录,固定新增违建证据,同时将违法建设相关地点、姓名和违建照片等信息报送给乡(镇)依法查处。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