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3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27 12: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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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农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一户多宅”的认定: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本办法实施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在户籍管理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且宅基地已分别登记发证的,应视为符合“一户一宅”。

2.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村级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宅基地:(1)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已签订相关协议的除外);(2)无合法继承人造成闲置的宅基地;(3)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等无居住功能的宅基地;(4)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