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23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18 10:05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审批流程:(1)调查审核。对资料提交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选址情况、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对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审批要求的,宅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户名、规划选址、审批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告并拍摄远近二张照片留存,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十天。(2)批准建设。经公告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产权登记:(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合作建房参与方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在乡镇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登记;(2)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按照“房地一体、三权分置”原则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合作建房参与方各执一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一栏备注各自的权利类型。(3)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则根据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的年限登记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经营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则根据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的年限,登记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