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29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25 11:05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借款人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权属清晰,经依法确权登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2)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或由民宿业主等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证载权利人)提出抵押申请;(3)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提出抵押申请的,须经户内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4)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及处置的。

2.处置方式:(1)借款人(证载权利人)以“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方式抵押的,在保障“户有所居”的前提下,可在抵押时选择设定期限(最长2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置,受让人范围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流转(出租、入股);或者面向全市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公开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规定;(2)借款人(租赁、入股组织)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以剩余年限进行抵押的,处置时,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开转让剩余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3)经依法批准、还未建造农村住房的农户因需地上建房及装修进行贷款,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在处置时,可面向全市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公开转让,已建(含在建)房屋一并处置。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符合“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规定。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