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57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31 18: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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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关于《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宅基地超面积确认分5个时间段:(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不含)前;(4)1999年1月1日(含)《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后至2011年3月7日《伊宁市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5)2011年3月7日(含)后。具体标准参照文件执行。

2.宅基地超面积处理方式:(1)满足宅基地拆分条件,自愿拆分用于符合条件子女划分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标准面积外的登记不确权;(2)自愿有偿退出超占部分;(3)不符合拆分条件、不愿拆分或者不愿有偿退出的,超占部分按有偿使用处理,确权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中予以备注。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有以下情形的按此处理:(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间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二)本市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占用农村宅基地不愿退出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土地符合村庄规划的,经土地所在村、乡(镇)同意并公示后,按有偿使用处理,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三)本市区域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占用农村宅基地不愿退出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土地符合村庄规划的,经土地所在村、乡(镇)同意并公示后,按有偿使用处理,费用标准应高于本市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占用宅基地的情形;(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权登记手续;(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