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15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号
日期 2023-05-30 17: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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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伊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伊宁市于2022年印发了《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18项宅改配套制度文件,目前文件试用已到期。根据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要求,试点期限由2022年底延长至2024年4月底。因此伊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需延续使用。为不断推动宅改制度文件的深入应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文件试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2023年1月伊宁市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关于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村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宅改制度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加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内容解读

1.部门职责:

建立市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査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负责辖区宅基地用地执法和农村建房质量监管等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组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2.宅基地申请条件:(1)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2)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3)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4)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5)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申请审批流程: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审查公示上报乡镇,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联审,通过联审后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对审批材料分别向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意见、办法在克伯克于孜乡、托格拉克乡、潘津镇、汉宾乡、喀尔墩乡、塔什科瑞克乡、达达木图镇、巴彦岱镇、英也尔镇等试行,试行期为文件在改革试点期间有效。

2023年5月17日

解读机构: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9-83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