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079
公开目录 人大议案 文号
日期 2023-03-17 10:03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09号建议(议案)的答复函

马晓婷代表:

您在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统一佩戴餐饮专用口罩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伊宁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统一佩戴餐饮专用口罩的建议提到:1、严格落实餐饮从业人员统一佩戴餐饮专用口罩制度;2、专用口罩由餐饮经营主体提供;3、相关部门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不定期开展检查,落实到餐饮行业的量化考核中;4、开通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目前,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口罩的规定“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其他加工制作和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关于口罩的规定“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根据以上规定,市监局在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时,依法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口罩的要求“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并未要求佩带“餐饮专用口罩”,同时“在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外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并无规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原则,“严格落实餐饮从业人员统一佩戴餐饮专用口罩制度”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施行。因此我局在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时,依法监督“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能够遮住口鼻的清洁的口罩”。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同时根据您的建议,我局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人员匮乏、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下,将加大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管力度,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伊宁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伊宁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兰峻联系电话:13899703355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