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税务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078
公开目录 人大议案 文号
日期 2023-02-27 10:02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88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转琴代表:

您在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建议”已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伊宁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主要指装修费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大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改善住房条件,能够有效促进我市新房及二手房市场经济发展。

三、政策执行及优化纳税服务情况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落实税收法定,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使命。伊宁市税务局在依法征税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创新纳税服务举措,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一)依法征税收费。我局坚持法治思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高税费收入质量。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以来,财产转让所得20%的适用税率均在执行,尤其是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一直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优流程优服务。建立自然人房产交易辅导工作室,优化流程,加快内部流转速度,配齐配强房产交易纳税辅导岗位人员,加强房产交易资料的预审,经过调整,存量房业务由原来的40分钟压缩至10-15分钟,提高了办税速度;积极推行非接触办税方式。积极与州局、区局相关业务处室沟通,争取网上(掌上)办试点,目前已实现新房缴纳契税可在移动手机端办理,正在积极对接调试二手房交易缴税业务实现掌上办;加强培训,提升服务纳税人能力水平。开展了不动产交易业务、技能、纳税服务测试,督导检测前台窗口人员的业务知识、履职能力、岗位技能,不断提升服务纳税人能力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个人二手房交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依法征税,为伊宁市经济发展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伊宁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伊宁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余帅联系电话:18299224888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