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6f0644421/2022-000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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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商工局、城市管理局、国家电网伊犁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伊宁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伊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8日
伊宁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伊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打两头(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卡中间(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形成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整治重点
对近年来已经发生非法开采的区域,以及容易发生非法开采的区域作为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部门联动,深入现场,全面开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做到不留盲区死角。在排查过程中,要作好排查记录,依法取证,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可靠依据。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认真对待,认真核实,从快查处,依法从重处理。
三、责任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对重点区域做到重点监控和排查,发现非法采矿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具体负责对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销售场地及人员进行排查;在取缔后的非法开采场地设立警示牌,明确专人负责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拖运、处置;督促非法开采责任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租赁矿山和为非法开采行为提供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监督监管,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依法查处。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动态巡查、报告、制止。
3.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负责维护打击取缔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4.市发改委:负责对煤矿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对疑有超层越界煤矿企业的生产状况、井下施工地点、进尺、出煤数量进行严格核查,确保煤矿企业按设计专篇、规程进行施工生产。同时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5.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及加工场地破坏林地、草地行为。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行为。
7.市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9.电力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的场所,及时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四、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乡镇、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对非法开采点和非法开采人员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责令其停止开采,主动接受处罚。
(二)打击取缔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统一组织,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拆除并扣留非法开采设备、工具,关闭开采场所,没收非法开采和非法加工的矿产品。同时,要依法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各类非法开采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收购、经营、转运和加工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企业和场所,依法查处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三)集中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的场所,该关闭的依法关闭,该取缔的依法取缔。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原则,由非法开采责任人负责治理和恢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伊宁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林草局、市监局、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时,要服从调度。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责任。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乡(镇)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里将派出暗访小组,对各乡(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以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伊宁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伊宁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
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乔雪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思健(市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王 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周力军(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
尤努斯江·塔依尔(市政协副主席、塔什科瑞克乡乡长)
牛 浩(市发改委党组书记)
宋光明(市交通局党组书记)
苑 华(市林草局党组书记)
吕海军(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局长)
刘慧杰(市商工局局长)
阿力木·阿不来提(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吾拉木·吐尔逊(喀尔墩乡乡长)
海米提·马合木提(巴彦岱镇镇长)
地丽努尔·塔西(达达木图镇镇长)
克里木·阿不都沙拉木(潘津镇镇长)
赛丽曼·塞都拉(英也尓镇镇长)
吴 鹏(汉宾乡乡长)
扎依尔·塔里甫(托格拉克乡乡长)
阿不力米提·吐尔逊(克伯克于孜乡乡长)
巴欣春(国家电网伊犁供电公司城区供电中心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乔雪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强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伊宁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落实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