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水利局 | 索引号 | MB0935834/2025-00014 |
---|---|---|---|
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2025年6月26日,伊宁市水利局执法科工作人员对伊犁河新建三桥区域进行巡查,巡查发现新疆鑫汇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从2022年起至2025年6月,在其商混站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地表水95891.72立方米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扑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之规定。
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第1条,新疆鑫汇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水量超过两万立方米以上,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行为,应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025年7月11日,伊宁市水利局对新疆鑫汇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作出70000(柒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伊水罚决字〔2025〕第5号),追缴水资源费48000元(肆万捌仟元)。
伊宁市水利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