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水利局 索引号 MB0935834/2025-00013
公开目录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文号
日期 2025-09-09 19:09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迪某、库某、艾某在吉尔格朗河入河口堤防、护岸建房水事违法案件

根据喀尔墩乡吉尔格朗村举报,迪某、库某、艾某在吉尔格朗河入河口堤防、护岸建房。伊宁市水利局河长办于2025年3月11日、3月20日,分别对吉尔格朗河临河的三户村民院落进行了实地核查,经现场核对三户村民院落部分建筑在吉尔格朗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事实清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扑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条在堤防、护岸地建房、挖坑、开渠、打井爆破、钻探、坟葬、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之规定。伊宁市水利局对艾某1000(壹仟元)的行政处罚(伊水罚决字[2025]第4-1号),库某处1000(壹仟元)行政处罚(伊水罚决字[2025]第4-2号)、对迪某于处罚(伊水罚决字[2025]第4-3号),违建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伊宁市水利局

2025年9月5日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