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6-00373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文号
日期 2020-09-16 18: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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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宁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伊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是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制定发布。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村、社区基层组织也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委员会),市长担任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武装部长、公安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驻市单位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参与应急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挂牌,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值班电话:12345。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组织修订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3)指导和监督检查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4)指导、督促检查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5)协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6)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7)承办市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决策的落实;(8)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机构

市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2)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3)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3)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4)草原有害生物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5)火灾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6)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头;(8)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煤炭局牵头;(9)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住建局牵头;(10)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环保局分局牵头;(11)特种设备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12)城市公用事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管理局;(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卫健委牵头;(14)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16)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外办牵头;(17)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牵头部门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确定。牵头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的拟定与实施,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4基层机构

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场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市政府建立应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人民政府、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值班等信息监测系统,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收集、监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3.1.2预警信息系统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部门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统筹有线、无线、电子网络建设,在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基础上,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专网主渠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常规预警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5)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网分别连接到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为我市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

3.1.3预警级别和发布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中明确,实行分级制定、发布。其中: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州人民政府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州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30分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市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深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先期应急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应急决策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市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3)责成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州政府、自治区或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向自治州应急办报告,波及到相关县、市时,及时予以通报。

发生重大(II级)、特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3.2.4现场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决定启用市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8)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3.2.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委、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应急、民政、公安、教育、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应急、发改委、商务工信局、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住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文旅局视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3.2.6涉外处置与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我市以外地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至州应急办,经州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州人民政府向相关地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国外及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及州外(侨)办等部门。

3.2.7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州政府决定;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州政府提请自治区政府决定后实施。

3.2.8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自行撤销。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民政局要根据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卫健委和农业农村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和市爱卫办及市环卫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司法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督促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挪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调查与评估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3.3.3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援助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有关突发公事件信息主要通过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有关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构建以当地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4.2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4.3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工信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建立健全全市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州、其他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州、其他县调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要会同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加强全市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公路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乡镇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托现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确定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4.9通信保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信息产业、文旅局、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市政府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市政府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市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信息。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10公用设施服务保障

市商务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协调石油公司、燃气公司、联创公司、煤矿、电力公司等单位,确保油、气、水、电、煤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市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演练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育局要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规划和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5.3责任与奖惩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