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 | 索引号 | 709062000/2024-0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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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环保抽查结果 | 文号 | 伊州环伊市罚〔20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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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环伊市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
经营者:刘俊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22MABNKFR93T
身份证件号码:4**72719**0817**34
地址/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迎宾路东三巷3号
我局于2024年 6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经营者刘俊付在伊宁市奶牛场四连以北承包的72亩地从事养殖蛋鸭、肉鹅、孵化鹅苗,饲养产肉鹅5000只,蛋鸭9000只,雏鹅2000只,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就地排放。养殖区北侧建设一座面积约30平方的蓄水池用于鸭、鹅洗澡、饮水,鸭、鹅洗澡、饮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一根PVC材质100MM管径的排水暗管排至门口大道渠内;养鸭棚南边肉鹅喝水和煮肉炉产生的污水通过水泥排水槽收集后经埋设的管径为200MM黑色波纹暗管排放至东南面苇塘湿地水塘内。2024年6月26日伊宁市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区湿地水塘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水温:23.4℃,pH值:7.3,氨氮:31.8mg/L,总磷:41.5mg/L,化学需氧量:9.92×102mg/L,悬浮物:58mg/L;水塘上游进水处:水温:21.6℃,pH值:7.4,氨氮:0.279mg/L,总磷:0.01mg/L,化学需氧量:9mg/L,悬浮物:7mg/L;水塘中游处:水温:21.7℃,pH值:7.3,氨氮:0.388mg/L,总磷:0.090mg/L,化学需氧量:14mg/L,悬浮物:9mg/L;水塘下游处:水温:23.0℃,pH值:7.4,氨氮:0.332mg/L,总磷:0.94mg/L,化学需氧量:19mg/L,悬浮物: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3日、6月26日)、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经营者刘俊付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8日),用于证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2024年6月13日、6月26日)用于证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现场及采样情况;
3.2024年7月16日经营者刘俊付提供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刘俊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性及刘俊付被调查询问的身份的合法性;
4.2024年7月16日经营者刘俊付提供的奶牛场四连畜禽养殖区用地承包合同书、转让协议、伊犁河南岸新区伊兴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实由刘俊付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实际经营场所位于伊宁市奶牛场四连以北;
5.伊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监(检)测工作编号:2024028、2024029)用于证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养殖过程中利用暗管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6.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将监(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监(检)测工作编号:2024028、2024029)送达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经营者刘俊付本人,经营者刘俊付本人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伊州环伊市环检告[2024]2号)送达回证签字确认签收,用于证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养殖过程中利用暗管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经营者刘俊付本人对监测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8 月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伊市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伊宁市伊水街道伊兴社区(原伊宁市奶牛场四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荣俊家庭农场实际经营场地现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伊市罚告〔2024〕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伊州环伊市责改〔2024〕13号、16号)时,经营者刘俊付现场拒绝签收文书;在伊兴社区社区书记、伊水街道畜牧分管领导、伊行社区警务站民警及伊兴社区副主任的共同见证并在送达回执签字证明下留置送达。经营者刘俊付于2024年8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1.2009年刘俊付本人与伊宁市奶牛场四连签订承包合同经营伊犁河南岸新区伊兴社区四连以北约72亩地从事畜禽养殖;2.你单位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伊市罚告〔2024〕6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伊州环伊市责改〔2024〕13号、16号),因农场经营困难无力承受告知书中的拟处罚款,希望能酌情处理;3.农场会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规饲养环境,科学管理。我局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后,经集体会议审议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采用暗管偷排养殖经营活动中的污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仍然采用暗管偷排养殖经营活动中的污水至厂区东南面苇塘湿地水塘内,违法行为一直未整改;我局在裁量阶段,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应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整(315100元整);我局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前,已考虑到你单位为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及你单位经营困难,已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10万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故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再进行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并考虑到你单位为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经我局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前,请前往我局开具缴纳罚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