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审计局 | 索引号 | f2cfab000/2026-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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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督察审计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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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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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投诉、举报的,需要调查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被审计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审计证据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资料通知书、资料交接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七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当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行政科室应建立健全审计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科室及审计组人员在审计项目终结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应将审计执法底稿等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科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印发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