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民政局 索引号 185c06000/2024-00002
公开目录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文号
日期 2024-01-22 12:01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牵头

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

执行标准:职工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次月起按月足额发放。

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人社规﹝20205号)

执行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优待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物质帮助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公安局

4

老年人优待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规定,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发改委、住建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5

老年人优待

法律诉讼服务

物质帮助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群体绿色通道窗口,提供个性化暖心司法服务,最大化满足老年人群体办事需求;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符合规定的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宁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

老年人优待

就医便利服务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在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卫健委

7

老年人优待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局

8

老年人优待

进入收费的公共厕所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住建局

9

老年人优待

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

服务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市民政局安排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市民政局

1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

照护

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执行。

执行标准:伊宁市户籍老年人,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50//月,年龄在90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120//月,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200//月。

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3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

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政策依据:《伊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伊市政办规〔20214号)

(一)服务对象范围。结合伊宁市实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目前为持有伊宁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具体分以下五类:第一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城市“三无”老人;第二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独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第三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及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第四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能半失能且子女不在伊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第五类为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和服务工时。对第一类对象,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2 次、每月累计不少于10个工时、价值200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24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生活起居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对第二至四类对象,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不少于6个工时、价值130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16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生活起居护理",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 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对第五类对象,提供每户每2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4个工时、价值66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8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上门检查",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

民政局、财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4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

服务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3000/

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5

公证

服务

公证服务

物质

帮助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司法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16

护理

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照护

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民办发【202334

(一)服务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执行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伊宁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备注: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

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3号)、《关于印发伊犁州补贴性职业(工种)培训目录的通知》(伊州人社发﹝202211号)

执行标准: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800/人;对开展养老护理员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分类救助。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5/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8/月。同时符合“四类人员”两类或三类的人群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9

分散

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

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

民政局、乡(镇)街道

特困老年人

20

集中

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

服务

按照直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月。

民政局、乡(镇)街道

特殊困难老年人

21

探访

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

服务

按照《民政部⠼/span>中央政法委⠼/span>中央文明办⠼/span>教育部⠼/span>财政部⠼/span>住房城乡建设部⠼/span>农业农村部⠼/span>国家卫生健康委⠼/span>中国残联⠼/span>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2

集中

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

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3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

服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民政局、卫健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执行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590//月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460//月,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69号)

执行标准: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5000/人。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卫发﹝2021110号)

执行标准:202111日起,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对计生特殊家庭发放生活补助金,1000//年。

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伊犁州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154号)

执行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120//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6

社会

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救助。

物质

帮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民政局

编辑人:卡米兰   审核人:帕提曼·阿不都外力

伊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牵头

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

执行标准:职工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次月起按月足额发放。

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人社规﹝20205号)

执行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优待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物质帮助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公安局

4

老年人优待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规定,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发改委、住建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5

老年人优待

法律诉讼服务

物质帮助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群体绿色通道窗口,提供个性化暖心司法服务,最大化满足老年人群体办事需求;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符合规定的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宁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

老年人优待

就医便利服务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在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卫健委

7

老年人优待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局

8

老年人优待

进入收费的公共厕所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住建局

9

老年人优待

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

服务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市民政局安排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市民政局

1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

照护

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执行。

执行标准:伊宁市户籍老年人,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50//月,年龄在90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120//月,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200//月。

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3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

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政策依据:《伊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伊市政办规〔20214号)

(一)服务对象范围。结合伊宁市实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目前为持有伊宁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具体分以下五类:第一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城市“三无”老人;第二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独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第三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及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第四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能半失能且子女不在伊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第五类为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和服务工时。对第一类对象,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2 次、每月累计不少于10个工时、价值200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24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生活起居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对第二至四类对象,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不少于6个工时、价值130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16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生活起居护理",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 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对第五类对象,提供每户每2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4个工时、价值66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8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上门检查",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

民政局、财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4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

服务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3000/

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5

公证

服务

公证服务

物质

帮助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司法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16

护理

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照护

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民办发【202334

(一)服务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执行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伊宁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备注: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

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3号)、《关于印发伊犁州补贴性职业(工种)培训目录的通知》(伊州人社发﹝202211号)

执行标准: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800/人;对开展养老护理员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分类救助。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5/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8/月。同时符合“四类人员”两类或三类的人群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9

分散

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

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

民政局、乡(镇)街道

特困老年人

20

集中

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

服务

按照直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月。

民政局、乡(镇)街道

特殊困难老年人

21

探访

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

服务

按照《民政部⠼/span>中央政法委⠼/span>中央文明办⠼/span>教育部⠼/span>财政部⠼/span>住房城乡建设部⠼/span>农业农村部⠼/span>国家卫生健康委⠼/span>中国残联⠼/span>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2

集中

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

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3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

服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民政局、卫健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执行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590//月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460//月,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69号)

执行标准: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5000/人。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卫发﹝2021110号)

执行标准:202111日起,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对计生特殊家庭发放生活补助金,1000//年。

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伊犁州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154号)

执行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120//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6

社会

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救助。

物质

帮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民政局

伊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牵头

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

执行标准:职工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次月起按月足额发放。

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人社规﹝20205号)

执行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优待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物质帮助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公安局

4

老年人优待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规定,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发改委、住建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5

老年人优待

法律诉讼服务

物质帮助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群体绿色通道窗口,提供个性化暖心司法服务,最大化满足老年人群体办事需求;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符合规定的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宁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

老年人优待

就医便利服务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在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卫健委

7

老年人优待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局

8

老年人优待

进入收费的公共厕所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住建局

9

老年人优待

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物质

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

服务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市民政局安排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市民政局

1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

照护

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执行。

执行标准:伊宁市户籍老年人,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50//月,年龄在90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120//月,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200//月。

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3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

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政策依据:《伊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伊市政办规〔20214号)

(一)服务对象范围。结合伊宁市实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目前为持有伊宁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具体分以下五类:第一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城市“三无”老人;第二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独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第三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及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第四类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能半失能且子女不在伊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第五类为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和服务工时。对第一类对象,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2 次、每月累计不少于10个工时、价值200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24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生活起居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对第二至四类对象,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不少于6个工时、价值130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16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生活起居护理",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 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对第五类对象,提供每户每2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4个工时、价值66元的购买服务(年度标准为800元)。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上门检查",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3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

民政局、财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4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

服务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3000/

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5

公证

服务

公证服务

物质

帮助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司法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16

护理

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照护

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民办发【202334

(一)服务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执行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伊宁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备注: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

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3号)、《关于印发伊犁州补贴性职业(工种)培训目录的通知》(伊州人社发﹝202211号)

执行标准: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800/人;对开展养老护理员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分类救助。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5/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8/月。同时符合“四类人员”两类或三类的人群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9

分散

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

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

民政局、乡(镇)街道

特困老年人

20

集中

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

服务

按照直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月。

民政局、乡(镇)街道

特殊困难老年人

21

探访

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

服务

按照《民政部⠼/span>中央政法委⠼/span>中央文明办⠼/span>教育部⠼/span>财政部⠼/span>住房城乡建设部⠼/span>农业农村部⠼/span>国家卫生健康委⠼/span>中国残联⠼/span>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2

集中

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

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3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

服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民政局、卫健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执行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590//月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460//月,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69号)

执行标准: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5000/人。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卫发﹝2021110号)

执行标准:202111日起,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对计生特殊家庭发放生活补助金,1000//年。

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

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伊犁州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154号)

执行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120//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6

社会

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救助。

物质

帮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民政局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