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索引号 | 523021000/2022-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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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所称的交通运输噪音,主要指机动车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机动车加速时噪声限值应不高于82分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划定以下区域为交通噪声污染重点整治区域:宁远路(含)以南—花果山路(含)以西—南环路(含)、滨河大道(含)、墩买里大街(含)以北—重庆路(含)以东。
三、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违反一、二条的行为进行常态化查处,履行告知义务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四、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急驶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五、公安交管部门将深挖源头,将改装企业信息通报市场监督部门,加强行业监管。
六、市民可通过报警电话向生态环境局“12369”、公安交警部门“122”,举报反映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
七、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
伊宁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1日
撰稿:韩鹏 编辑:张旭 审核:董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