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公安局 | 索引号 | 41f618000/2023-00004 |
---|---|---|---|
公开目录 | 工作目录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
为进一步规范伊宁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伊宁市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具体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完成电动车上牌工作,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均应悬挂相应号牌并购买保险。2023年6月1日起,伊宁市公安局将对电动车未悬挂相应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整治重点
1、严禁在我市生产、改装、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燃油或电力驱动的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以下简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违规生产、改装、销售的,由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两轮、三轮电动车,即日起立即到公安车管部门予以机动车登记上牌(注册登记地址:伊宁市花果山路汽车城便民警务站),禁止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
3、对在2022年4月20日《伊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发布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购买保险后实行过渡期(过渡期至2024年4月30日)并配发临时牌照,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法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将按照通告依法开展整治,严厉打击驾驶电动车未悬挂相应号牌、未佩戴头盔、酒醉驾、无证驾驶、拆除限速装置、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车严重违法行为及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临时号牌电动车,将采取扣留车辆处理。对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人:迟小龙,编辑:王露,审核:马世君
伊宁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