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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文号
日期 2020-06-03 00:06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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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典型违法案例

一、 案例

本项目位于伊宁市英也尔镇镇界梁子牧场界梁子沟。经查在2013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徐信义擅自占用伊宁市界梁子牧场界梁子沟天然牧草地10.5亩(7000平方米)兴建加工粉煤灰,炉渣堆放厂的行,形成了违法占地事实,造成了对草地的破坏。

二、 决定结果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擅自占用伊宁市界梁子牧场界梁子沟天然牧草地10.5亩(7000平方米)兴建建加工粉煤灰,炉渣堆放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执法监察和耕地保护科科经过调查询问、勘测、采集证据资料等方式弄清了违法事实,并且多次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宣讲并责令当事人拆除违建,恢复了土地原状,该违规行为已终止,经大队会审研究建议结案。

三、法律适用

该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对当事人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做出了以下处理意见:

1.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0.5亩(7000平方米)×5元=35000元。

2、 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案件调查严格依照执法监察案件程序进行了拍照、取证、卫片核查、实地勘界,照片、这些证据证明了其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综合上述案例,主要原因是部分城乡居民对自然资源法律观念淡薄。因此,一定要把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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