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2-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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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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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本项目位于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村。经查当事人程有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一组1702.85平方米(约合2.55亩)天然牧草地进行砂石料筛选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形成违法占地事实。
二、决定结果
当事人程有兵法律意识淡薄,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一组1702.85平方米(约合2.55亩)天然牧草地进行砂石料筛选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我局执法监察科配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询问、勘测、采集证据资料等方式弄清了违法事实,并且多次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宣讲并责令当事人拆除违建,恢复了土地原状,该违规行为已终止,目前已结案。
三、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即:天然牧草地1702.85平方米(约合2.55亩)×15元/平方米=25542.75元(贰万伍仟伍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
四、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案件调查严格依照执法监察案件程序进行了拍照、取证、卫片核查、实地勘界,照片、这些证据证明了其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综合上述案例,主要原因是部分城乡居民对自然资源法律观念淡薄。因此,一定要把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