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3-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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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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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本项目位于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村。经查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钻井勘查的行为,形成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二、决定结果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在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钻井勘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属于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监察科配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询问、勘测、采集证据资料等方式弄清了违法事实,并对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召开听证。经听证会合议认为: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勘查违法事实成立。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主动纠正非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该违法行为已终止,目前已结案。
三、法律适用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
3.处以3万元(叁万元整)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案件调查严格依照执法监察案件程序进行了拍照、取证、卫片核查、实地勘界,照片、这些证据证明了其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事实。
综合上述案例,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自然资源法律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因此,一定要把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维护土地、矿产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