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3-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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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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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该宗地位于伊宁市喀尔墩乡花果山村(无具体门牌号)。当事人尼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伊宁市喀尔墩乡花果山村2047.82平方米(约合3.07亩)水浇地建设砖房、彩钢棚及饲养棚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决定结果
当事人尼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伊宁市喀尔墩乡花果山村2047.82平方米(约合3.07亩)水浇地建设砖房、彩钢棚及饲养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监察科配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询问、勘测、采集证据资料等方式弄清了违法事实,并对当事人尼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并且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伊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即:水浇地2047.82平方米(约合3.07亩)×30元/平方米=61434.6元(陆万壹仟肆佰叁拾肆元陆角整)。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案件调查严格依照执法监察案件程序进行了拍照、取证、实地勘界,照片、这些证据证明了其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
五、警示作用
综合上述案例,此案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自然资源法律,尤其是对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因此,一定要把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维护土地、矿产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