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5-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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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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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 事项名称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7.《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9.《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3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33.《基础测绘条例》;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35.《地图管理条例》;36.《地图审核管理规定》;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38.其他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受理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
| 决定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 基本流程 | 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
| 救济渠道 | 1.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上述权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2.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政府或伊犁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
| 办理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
| 监督举报来信
地址和电话 |
地址:伊宁市文化路94号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监督举报电话:0999-8359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