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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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伊市市监行处2023〕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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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市监行处2023〕166号
当事人: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654002MA7751QH01等21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村北山坡(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进乾等21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7月2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梳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和伊宁市农业农村局发函对35家未报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营情况进行摸排核实。2023年9月1日,收到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核实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的回复函,“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查无下落。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根据我局推送的名单进行了情况说明的回复,“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均为非正常户。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名单中的合作社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内进行了再次核实发现,“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并未注销营业执照。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核实,“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空壳社”一直未经营。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内进行核实,“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并未注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与伊宁市税务局回复情况进行比对,“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在关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回复的情况说明的名单内,属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导出2021年2022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当事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基本情况。
3、伊宁市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属于“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属于非正常户。
4、伊宁市农业农村局回复函,证明该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未经营。
2023年9月11日,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伊市监行处听告〔2023〕1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在注册地址无法联系收件人均被退回。2023年10月9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公告了伊市监行处听告〔2023〕1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伊犁保康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