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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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伊市市监行处〔2023〕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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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市监行处〔2023〕226号
当事人: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04MA77LKK968等71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宁远路2号中小企业园1050号等71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翠红等71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8月1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2021年、2022年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企业推送至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要求税务局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核实两年未报年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企业纳税情况的回函》,向本局推送了“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等的纳税人名单”。通过对我局推送的伊宁园区企业进行了核实,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纳税情况均为非正常户。随后,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记注册的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能够在登记注册地址与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取得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自2021年、2022年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均在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核实两年未报年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企业纳税情况的回函》名单内,通过现场检查也未能够在登记注册地址与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导出2021年2022年未年报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当事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基本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核实两年未报年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企业纳税情况的回函》证明当事人属于“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4、现场检查笔录71份:证明通过注册地址检查无法与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取得联系。
2023年9月19日,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伊市监行处听告〔2023〕2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在注册地址无法联系收件人均被退回。2023年10月9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又公告了伊市监行处听告〔2023〕2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霍尔果斯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