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109
公开目录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文号 伊市市监行处听告〔2023〕252号
日期 2023-11-30 10:11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3〕252号

伊市市监行处听告〔2023〕252号

伊宁市金鲁红市场李明水果蔬菜批发店等55家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伊宁市金鲁红市场李明水果蔬菜批发店等55家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吊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9月2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梳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发函对55家未报年报的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摸排核实。2023年10月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回复函55家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均为非正常户,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名单中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内进行了再次核实发现,伊宁市金鲁红市场李明水果蔬菜批发店等55家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并未注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伊宁市金鲁红市场李明水果蔬菜批发店等55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早已拆迁,通过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的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对伊宁市金鲁红市场李明水果蔬菜批发店等55家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并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福贵、努尔哈力帕

联系电话:0999-832105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