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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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伊市市监行处听告〔2023〕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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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市监行处听告〔2023〕212号
当事人: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02MA78RTH44G等6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世界城小区三期A5号楼1层110号商铺(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学芳等6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8月2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内进行了核实发现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以上6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在注册地址不存在,无法联系,并未注销营业执照。同时经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核实回复,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情况均为非正常户,并未注销营业执照。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内进行核实,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并未注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与伊宁市税务局回复情况进行比对,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非正常户。现场检查发现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在注册地址不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导出2021年2022年未年报个人独资企业单,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当事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基本情况。
3、伊宁市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属于“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属于非正常户。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个人独资企业未经营。
2023年9月18日,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伊市监行处听告〔2023〕2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在注册地址无法联系收件人均被退回。2023年3月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又公告了伊市监行处听告〔2023〕2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规定,决定对伊宁市黄学芳计生用品店等6家等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