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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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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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55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娥记饵食品厂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8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297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该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事人于2022年03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后于2023年12月05日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开始从事食品生产。2024年10月24日生产出“米通”共30公斤,2024年10月2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此批生产的“米通”进行抽检,经抽检,该批“米通”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为0.550g/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DBJ24654000830400990ZX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297号检验报告,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在当事人厂内现场告知其2024年10月24日生产出的“米通”的检验结论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米通”30公斤,抽检基数用3.2公斤(已付抽检费用),剩余26.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该批不合格“米通”每公斤成本价5元、销售价6元/公斤,货值金额180元,获得利润30元,获得违法所得30元。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糖精钠。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元整);二、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娥记饵食品厂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30日,对伊宁市娥记饵食品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