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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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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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54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玖洋超市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0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伊宁市胜利路119号玖洋超市销售的“热依汗男士酒”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X-J-SP30480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于2024年07月09日立案调查,该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市胜利路119号伊宁市玖洋超市销售的“热依汗男士酒”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X-J-SP30480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其编号为№:2024X-J-SP30480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号为№:2024X-J-SP30480号检验报告。告知其2024年10月02日经营的“热依汗男士酒”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伊宁市玖洋超市于2024年1月8日,在伊宁市昭文军商行购进“热依汗男士酒”一箱,共12瓶。进货价每瓶17.5元,共计170元,销售价是25元每瓶,直至案发时共销售了8瓶,其余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带走。该批“热依汗男士酒”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和田波斯坦花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热依汗男士酒”的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合格证等材料。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玖洋超市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16日,对伊宁市玖洋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