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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文号
日期 2025-02-21 19:0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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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亨易得超市销售不合格手工酸奶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229号上的伊宁市亨易得超市当日销售的手工酸奶进行了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亨易得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所致,该超市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二、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位于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的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当日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抽检,2024年12月2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食安2024-12-046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种植不当。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进货的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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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