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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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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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一起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现将当事人伊宁市时银集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伊宁市时银集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DLJ82M85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如意路777号梦想港湾1号商业楼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瑞娟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NO:食安2024-12-0799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雅莱散红花籽油过氧化值项目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从某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质量等级二级、规格型号5L/瓶的雅莱散红花籽油40瓶,购进单价57.5元/瓶。以7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2桶,获利210元(17.5*12)。2024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雅莱散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5号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NO:食安2024-12-0799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2024年6月11日生产、规格5L/瓶的雅莱散红花籽油过氧化值超标,过氧化值超标意味着油脂已经变质,可能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醛、酮等。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并如实提供了该批次雅莱散红花籽油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及产地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雅莱散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5号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NO:食安2024-12-0799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
5.当事人提供食品的整改和召回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积极主动采取的整改措施。
6、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市市监罚告〔2025〕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主动召回,及时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免于处罚同时没收不合格5L/瓶的雅莱散红花籽油28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