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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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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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一起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现将当事人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3979980231
住所(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朝北199号梧桐丽景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兵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NO:食安2024-12-077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赛富乐高油酸红花籽油过氧化值项目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从某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质量等级一级、规格型号1000ml/桶的赛富乐高油酸红花籽油12桶,购进单价110元/桶。以129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5桶,获利95元(19*5)。2024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赛富乐高油酸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5号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NO:食安2024-12-0776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2024年12月10日生产、规格1000ml/桶的赛富乐高油酸红花籽油过氧化值超标,过氧化值超标意味着油脂已经变质,可能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醛、酮等。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实提供了该批次赛富乐高油酸红花籽油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及产地证明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纯正压榨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5号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NO:食安2024-12-0776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
5.当事人提供食品的整改和召回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积极主动采取的整改措施。
2025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市市监不罚告〔2025〕85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决定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储存食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