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e9a742000/2024-00014
公开目录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文号
日期 2024-03-25 19:03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致全市农产品生产主体的一封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起始环节,生产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构建“不违法、不违规、不违心、不违德”诚信生产经营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告知如下:

一、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及农产品收储运主体等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收储运主体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自觉承担法定义务

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农产品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相关规定。同时,自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自觉坚持诚信生产经营

自觉按照相关生产标准组织生产,实施过程管控,做好生产记录,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收储运台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执行申报检疫等制度;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农资进销存台账、不经销国家禁止使用和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农产品生产主体如实记录农资购买和使用情况,主动配合溯源管理;自觉开展农产品售前质量安全检测,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四、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自觉保护产地环境,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化种植,扩大有机肥用量;坚持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秸秆禁烧规定,开展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养殖尾水治理,大力发展绿色种养;合理使用化肥、农膜等农资,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五、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出现问题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病死动物以及滥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宣)

附件:

禁限用农药走名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52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

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

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

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

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

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

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氯丹2,4-滴丁酯*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溴甲烷*

:2,4-滴丁酯过渡期至2023年1月29日,过渡期内处于登记有效期内可按登记要求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过渡期内禁止在甘蔗上使用。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5种农药。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6种)

通用名禁止使用范围

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

克百威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甘蔗上使用.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