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 e9a742000/2025-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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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伊市农(农安)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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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农(农安)罚〔2025〕1号
当事人: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所(住址):伊宁市****小区****室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4日,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农产品监管站人员对伊宁市达达木图镇种植户龚**种植的芹菜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农药残留超标,上报伊宁市农业农村局,伊宁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芹菜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样品编号为YNSJD202503005的芹菜样品苯醚甲环唑残留实测值为4.8mg/kg,最大残留限量3mg/kg,判定为不合格。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3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5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伊市农(农安)检告〔2025〕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了如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不合格芹菜进行查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放弃了上述权利。
经查:涉案芹菜为当事人于2024年9月中旬种植,共1.2亩,从播种到案发日期共喷施苯醚甲环唑1次,当事人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所使用的其他农药种类及使用情况。截至案发日期当事人不合格芹菜以3元/千克价格共销售500千克,无法追回,获得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是承担本案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农产品抽样单1份、农产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蔬菜“苯醚甲环唑”残留超标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及农药照片12张,证明涉案蔬菜种植、销售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作出了<伊市农(农安)罚告听〔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芹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伊宁市红旗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撰稿:阿布都沙塔尔 编辑:李存银 审核: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