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 e9a742000/2025-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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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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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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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要求,提升广大干部群众对农用地膜污染治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力推动农用地膜回收工作在全市深入开展,2025年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持续加强农用薄膜使用、回收执法监管,严厉查办了一批随意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违法行为案件,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4日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伊水街道乌库尔齐村进行农田地膜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刘某承包的大田玉米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看大田玉米地膜回收情况,发现该种植户刘某的玉米地使用的农田地膜没有回收,成片的废旧农田地膜裸露在田地上,有1台拖拉机正在翻地,将废旧地膜掩埋在土里。已经翻了20亩地,已造成轻微的环境污染,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于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对种植户刘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和询问当事人,得知这块地是伊宁市伊水街道乌库尔齐村村民的耕地,2023年乌库尔齐村村委会以土地流转的形式流转给刘某种植。这块地一共有2300亩,今年种植的是大田玉米。玉米收割完后没有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
二、处罚依据
种植户刘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田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查办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1.守护耕地质量,避免残膜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土壤板结肥力下降,保障农作物生长环境,减少减产风险,筑牢粮食安全基础。
2.治理农业“白色污染”,杜绝残膜丢弃、焚烧带来的土壤、水源及村容村貌污染,保护农村生态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3.强化法治震慑,明确不回收地膜的违法属性,倒逼种植户、农业经营主体履行回收义务,提升农业主体环保与守法意识。
4.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落实农膜监管执法要求,完善回收体系建设,助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