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索引号 | b1415e000/2026-00014 |
|---|---|---|---|
| 公开目录 | 交通出行 | 文号 | |
| 日期 |
|
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
1 快速指引
|
事项名称 |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 |
实施主题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
受理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
咨询电话 |
0999-8161861 |
监督电话 |
0999-8120420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8:30 |
|
办理地点 |
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3号地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园综合楼2层(225室)伊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分中心 |
||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0999-8161861、预约地址: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3号地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园综合楼2层(225室)伊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分中心 |
||
2 基本信息
|
目录清单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 |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
|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
办理地点 |
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3号地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园综合楼2层(225室)伊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分中心 |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8:30 |
||
|
所属部门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所属区划 |
伊宁市 |
|
实施主体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
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
|
受理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填报须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如实填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如实填报 |
|
客运标志牌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如实填报 |
|
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需申请人签字或法人签章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者个体经营者身份 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如实填报 |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如实填报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需申请人签字或法人签章 |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