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索引号 | b1415e000/2026-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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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交通出行 | 文号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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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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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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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快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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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实施主题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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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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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99-8161861 |
监督电话 |
0999-81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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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10:00-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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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3号地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园综合楼2层(225室)伊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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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0999-8161861、预约地址: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3号地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园综合楼2层(225室)伊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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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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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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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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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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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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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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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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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伊犁州交通运输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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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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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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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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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级: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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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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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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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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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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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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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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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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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 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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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 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3 受理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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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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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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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请人签字或法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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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者个体经营者身份 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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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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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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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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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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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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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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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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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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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客车数量、 类型等级、技术 等级,聘用的驾 驶员具备从业资 格 |
5 办理流程

6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7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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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A: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情况下可以代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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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申请资料中自然人签名用私章或者签名章代替行不行? A:自然人签名必须由本人使用黑色签字笔签署,签名章或私章不能代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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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单位公章暂时盖不了,使用复印、扫描、打印的公章及电子章代替单位盖章行不行? A:单位盖章应当使用原件章,不得使用复印、扫描、打印的公章及电子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