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4-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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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8 12:11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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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异地绿化补植办法》政策解读

实行异地绿化补植是对建设项目确实不能原址绿化达标所采取的一种弥补方法和措施,是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一条救济通道2020年,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工作需要,起草了《伊宁市异地绿化补植办法(试行)》,于2021215日伊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伊市纪要【20212号)。在后期试行过程中,陆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依据《办法(试行)》无法解决。对《伊宁市异地绿化补植办法(试行)》进行及时修订,不仅能规范异地绿化补植行为,提高政府政策透明度,而且也能促进行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项目建设单位努力实现原址绿化达标,从而不断推动城乡绿化总量持续增长。为此,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5月启动了《伊宁市异地绿化补植办法》修订工作。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二、制定过程

20245月,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启动《办法》修订程序起草办法(稿)单位内部审议通过,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625日,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函至市边合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及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建议。根据13个回函单位的意见,参考和采纳了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意见建议,形成修改稿。

2024630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采纳了其意见建议。

2024725日,邀请城市园林和林草行业专家召开了论证会,重点《办法》规定的异地绿化补植方式、补植比例及保证金计算缴纳标准和《办法》实行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论证,并部分采纳了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2024726日,根据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对《办法》修改后在伊宁市人民政府网全文公示,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493日和1115日,《办法》分别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20241120日,根据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发布。

三、内容解读

《伊宁市异地绿化补植办法》全文共十条,分别对对《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植方式、补植途径、补植选址、补植比例、补植标准、补植工程的验收和移交以及捐款和保证金计算缴纳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参考现阶段伊宁市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和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单位造价,结合当前绿化市场行情,确定了保证金的计算缴纳标准。此外,特别针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教育院校等公益项目增加一款(第条第二款)予以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办法》解释单位为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自布之日起30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