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司法局 | 索引号 | 6f0644421/2023-00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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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由伊宁市司法局负责修订,书面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市法院对《伊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伊宁市司法局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总结了内地先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伊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伊市政办(2015)19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发声,既有利于展示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又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原《伊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亟需对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七章(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在修订过程中,市司法局书面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市法院对《伊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修改稿)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大部分内容已采纳,未采纳的已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说明了未采纳的原因。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办法共计17条,对制定目的及依据(第1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2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第3条)定义、明确适用范围(第4条)、应当出庭应诉(第5条)和不能出庭(第8条)的情形、出庭应诉具体要求(第6、7、9、11条)、行政应诉备案制度(第12条)及道贵问责情形(第16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