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人社局 | 索引号 | 1eb08b000/2023-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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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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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新人社函【2018】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范政策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精神,现就规范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通过事后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须出具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停止执行。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