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民政局 索引号 523021000/2023-00001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文号
日期 2021-09-23 18: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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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伊州民字[2021]37号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精神,决定在2021年3月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州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2021年伊犁河谷10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不低于545元/月(奎屯市575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75元/月(奎屯市605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伊犁河谷10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4670元/年提高至不低于4920元/年,奎屯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合一。.

(三)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州直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04元/月提高到424元/月.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85元/月提高到305元/月。

(四)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0元/月。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0元1月。同时符合“四类人员”两类或三类的人群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调整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85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8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分散供养从现在的不低于55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1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1300

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此次提高州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此次再次调整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也是党委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各县市要加强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统筹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于2021年7月底前兑现到位。

伊犁州财政局

伊犁州民政局

2021年6月25日

撰稿:州政府办公厅 编辑:卡米兰 审核:帕提曼·阿布都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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