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民政局 | 索引号 | 185c06000/2023-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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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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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一、低保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刚性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民政办)提出申请,也可就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承诺书、委托书)、《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申请低保家庭人员信息表》等相关材料。申请人自身无能力填报申请资料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帮助提交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社会事务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2.村(居)委会核查。社会事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低保要求反馈至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基层组织采取召开研判会议、征求村民代表、小队长、联户长等有关人员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低保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第一书记、村委会领导、民政干事及网格员签字,报乡镇、街办民政办。
村(居)公示:经乡镇、街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对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民政局核对:村委会民主评议会后将拟符合条件人员档案上报乡镇、街办,同时将新增人员材料递交民政局进行核对,民政局通过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员婚姻状况、公积金贷款、工商信息、住房信息、不动产信息、税务信息、车辆信息、财政信息及农机局等17类家庭情况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
4.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民政办)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报《入户调查表》。
乡镇、街道会议审核:乡镇、街道成立城乡低保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办主任、民政办干部、纪检干部担任。领导小组5-7人,适时召开会议,对已完成入户核查、村(居)级审查的申请救助家庭进行会议审核并签暑审核意见(组长无法参加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审核会议)。入户调查意见、村(居)级审查意见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5.乡镇、街道审批确认: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签批。村(社区)将低保家庭情况(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保障金额、保障人数、保障原因等)在村社会救助公开栏长期公示。同时民政办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现疑点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做出处理决定。
6.备案。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并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7.资金发放。市民政局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乡镇、街道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名制台账和拟发放低保金审批报告,按期拨付低保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大平台打卡发放,村(社区)将实名制发放台账进行公示。
二、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最高标准633元/月,农村低保5660元/年。伊宁市差额测算低保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二、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及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流程: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救助标准
集中特困标准:集中特困1035元+护理补贴(按自理能力享受,丧失自理能力1300元,半自理400元,全自理200元)
分散特困标准:城市特困1035元,农村特困690元。
三、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及标准
1、个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个人申请书;临时救助审批表;残疾证、大病诊断书、住院记录、费用、车祸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逐一调查审核;乡镇(街道)审核,给出初步救助意见,2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2000元以上的交由市民政局审批。审核不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给付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