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 e9a742000/2024-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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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涉农补贴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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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明细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小麦种植户
补贴标准:冬小麦每年每亩220元,春小麦每年每亩115元(县级标准每批次每亩23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补贴对象:小麦种植户
补贴标准:冬小麦每年每亩10元,春小麦每年每亩115元(县级标准每批次每亩17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3.大豆种植补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补贴对象:大豆种植户
补贴标准:每亩300元(每批次黄豆300元/亩,上级资金到位玉米18元/亩)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4.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的30%,部分大型成套设备装备最高补贴额60万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一、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6.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发给粮食作物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补贴对象:州直范围内所有合法的小麦(含冬小麦、春小麦)、水稻、大豆、(含正播、复播)种植者(含农场职工)。粮食作物种植者在合法经营门店或种子销售企业(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和备案)购买的种子。
补贴标准:小麦、水稻(直播)每公斤种子补贴1元,冬小麦用种量25公斤/亩,春小麦用种量28公斤/亩,水稻(直播)用种量20公斤/亩;水稻(育秧)、大豆(正播)每公斤种子补贴2.5元,大豆(复播)每公斤种子补贴2元,水稻(育秧)用种量8公斤/亩,大豆(正播)用种量8公斤/亩,大豆(复播)用种量10公斤/亩。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7.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巩留县、昭苏县执行)(伊宁市,无)
补贴对象:小麦和大豆、小麦和油菜轮作种植户
补贴标准:每年每亩15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8.花生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花生种植户
补贴标准:每年每亩500元
合法从事大豆、黄豆、花生、玉米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黄豆300元/亩,玉米18元/亩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9.小额信贷贴息(发放给银行)
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可参照执行。
补贴标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辖区内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发放5万元以下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的小额信贷,信贷利息由财政补助(财政贴息贷款,按照实际的利息而定)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10.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2023年起察布查尔县、霍城县、霍尔果斯市、奎屯市、伊宁县执行)(伊宁市,无,截至2024年4月28日,伊宁市暂未实施此项目)
补贴对象: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种植面积广、积极性高的种植户
补贴标准:①全生物降解地膜:察布查尔县、霍城县、霍尔果斯市按照每亩48元进行补贴,伊宁县按照每亩45元进行补贴;②0.015mm加厚地膜:察布查尔县、霍城县、新源县地膜使用和回收两个环节按照每亩24元进行补贴;奎屯市地膜使用和回收按照每亩27.5元进行补贴;伊宁县使用环节按照每亩18元进行补贴,地膜回收环节全县整体补贴92.5万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11.种植粮食作物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与县市签订购买种植粮食作物社会化服务合同的)内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
补贴标准:每亩每年补助不高于100元。按照“耕、种、防、收”四个阶段,每阶段按30%进行补贴,补贴满100元不再进行补贴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经部门
12.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补贴对象:持有自治区级及以上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标准:①地、县级示范社,运行两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②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③从事一般种植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从事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④畜牧养殖类农民合作社年出栏猪1000头、肉牛50头、羊800只、肉禽10万羽以上,年存栏奶牛50头、蛋禽2万羽以上,养蜂2000箱以上;农机类农民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30台以上,农机原值300万以上,维修车间不少于30平方米。⑤农民用水合作社服务用水户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补贴标准:2022年、2023年每个合作社补助25万元,2024年每个合作社补助30万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经部门
13.家庭农场补助
补贴对象:申报县级的家庭农场的家庭。认定标准:①主体: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平台进行认证和信息录入;②经营规模:从事粮食、棉花生产的,经营面积为当地户均呈报面积的10-15倍;从事蔬菜、瓜类、烟草、药材等特色农业生产的,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露地鲜食葡萄的,种植面积20亩以上;从事酿酒葡萄、红枣、核桃、苹果、枸杞、苗木、花卉及其他经果林50亩以上,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或生态林保存面积2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马、驴、驼年存栏20头(匹),蛋禽年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特禽(鸽子、麻鸭、飞鹅、油鸡等)年出栏2000羽以上,主导鱼类养殖水面面积30亩且商品鱼年产量15吨
补贴标准:每家每年补助8万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经部门
1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补贴对象:因修建大中型水库而搬迁的农业户籍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水利部门
15.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补助
补贴对象:对农村家庭卫生厕所改造建设,执行每户600元、1000元的补助政策。
补贴标准:中央卫生厕所补贴600元,州级财政衔接资金补助标准每户100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局部门
16.粮油种植规模主体单产提升行动资金
补贴对象:粮油作物规模种植主体
补贴标准:种植面积集中连片达200亩以上,单产水平较全市当年平均水平高10%以上的粮油作物规模种植主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种植主体,奖补标准不少于50元/亩。(各实施县市结合资金总量、种植面积、规模种植主体个数,对同一实施主体自行确定奖补上限,原则上对同一实施主体的奖补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亩,超过2000亩的按2000亩进行计算)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农业农村局部门
17.第三轮(2021年-2025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贴对象: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及项目单位
补贴标准:水源涵养区每亩50元;严重退化禁牧区每亩6元;草畜平衡区每亩2.5元(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18.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正在执行,未发生此类情况)
补贴对象: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场、小区)
补贴标准: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为每头300元,猪、羊等中型动物每头80元,禽类每只5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19.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正在执行,未发生此类情况)
补贴对象:对患有非洲猪瘟并强制扑杀的养殖户(场、小区)
补贴标准:每头120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0.强制扑杀补助
补贴对象:对畜禽患病并强制扑杀的养殖户(场、小区)
补贴标准:奶牛每头6000元、肉牛每头3000元、羊每只500元、猪每头800元、禽每只15元、马每匹12000元
(各地(州、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每半年结算一次)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1.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补助
补贴对象:开展动物防疫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补贴标准:羊每只每次0.5元,牛每头每次1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2.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使用人工授精的肉牛以及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养殖户(场、小区);2023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0日期间,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符合当地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褐牛种公牛(良补冻精无法覆盖牧区)的养殖户、草畜联营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养殖户(场)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种公羊补贴不高于每只1000元,采购萨福克、杜泊、德美等专用肉羊种公羊补贴不高于每只2000元,褐牛、安格斯种公牛补贴不高于每头500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3.粮改饲补贴
补贴对象: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或年出栏1000只以上或单场当年实际收储量200吨以上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年收储、加工饲草产品1万吨以上,且具有稳定的销售市场的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
补贴标准:每吨补助不超过50元
补贴执行(咨询)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咨询电话:0999-8359570(伊宁市农业农村局)